查看原文
其他

刷量造假、发布虚假信息?自媒体需要三思了

成章 财经E法 2022-04-09


本文字数:2652,阅读时长大约5分钟



公众账号能够繁荣市场、活跃市场、提升消费、引导创新,本无可厚非,但事实上,公众账号表达各种诉求背后的虚假信息也随之而来。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针对“自媒体”乱象将给予更多的规范管理。  
文 | 《财经》E法特约撰稿 成章       编辑 | 朱弢                 

1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规定》共23条,主要对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两个方面展开。引起外界关注的是,《规定》针对“自媒体”乱象将给予更多的规范管理。

公众账号的三大趋势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公众账号传播秩序、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规范对象、适用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

众所周知,互联网公众账号的形式已经从早期的微博、微信扩展到头条号、小红书、抖音、快手等平台。

艾媒咨询创始人、CEO张毅表示,最近几年,公众账号的发展存在三个趋势。

首先,尽管公众账号的权威性跟官方媒体有一定差距,但对于网民来说,公众账号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一些网络热点事件很从是先由公众账号发布。“差不多每个月都会有这么一两件事”。张毅说。

第二,除了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越来越多,形式也多种多样,从原来单一的文字、图片,到现在的视频、音频、直播等。

第三,公众账号成为获利的一种手段,有些甚至片面博取流量、博取同情、博了眼球。

张毅认为,从商业的角度,公众账号能够繁荣市场、活跃市场、提升消费、引导创新,本无可厚非,但事实上,公众账号表达各种诉求背后的虚假信息也随之而来。

张毅认为,总体而言,《规定》加大了对运营主体责任的监督。在他看来,明确规则对于“自媒体”和相关运营方,都是一件好事。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对于平台主体来说,要对内容管理、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尽到更多责任,加强对公众账号的管理;对公众账号经营者来说,对违规、扰乱互联网内容生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也为治理和处罚提供了依据。

剑指数据造假


最让外界关注的,莫过于《规定》第十二条,即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最近我们对许多平台公众号进行了检测,其中刷量(数据造假)是主要问题。其实很多内容的炒作、热点事件的发酵,大多与其背后专业策划团队的运作有关,而其中不乏会使用刷量刷评论等数据造假手段以推高数据,博取眼球。”张毅说。

张毅认为,数据造假是《规定》重点规制的行为,“现在很多热点事件,某种程度上来讲对社会舆论的影响非常大,尤其一些还涉及到价值观、伦理等,如果不加以严管,我担心会扭曲社会主体价值观,比较容易出问题。”

早在2016年年底,央视就对自媒体数据造假进行了报道:10万+微信公众号阅读量仅需1200元。但到2020年,《每日经济新闻》调查网红直播刷单:“1288赞+88条真人评论+10万播放”只要30元。其中可见的变化是,随着公众账号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数据造假的成本也越来越低。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公众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公众账号。

《规定》还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预警、发现、溯源、甄别、辟谣、消除等处置机制,对制作发布虚假信息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降低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

对于数据造假,平台已有所应对。几年前头条号平台关于打击刷粉刷量行为的公告便显示,头条号部分帐号存在刷粉刷量(包括但不限于阅读量、播放量、评论量、收藏量、点赞量)等现象,对于帐号粉丝,平台会清理其中的“非真实用户”,还原真实数据。

但据新规来看,平台显然还需要加强对这一类行为的管理。

自媒体不能“胡说”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数“自媒体”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随意散布他人隐私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可以看到“自媒体”——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也是《规定》的重要规制对象。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有十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规定》第五条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比如,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早在2017年7月,今日头条响应北京市网信办整治自媒体“八大乱象”要求,对违规头条号进行过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共封禁帐号51个。封禁头条号包括曲解政策,违背正确导向;无中生有,散布虚假消息;格调低俗、突破道德底线等8种类型。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在信息流、算法推荐、群圈分享、平台分发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驱动下,加速呈现专业化生产、组织化传播、商业化运营等新特征,但同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毒瘤屡治不绝,严重影响舆论生态、扰乱传播秩序。

与此对应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选题策划、编辑制作、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维护网络传播良好秩序。





往期热文






----- 解盘互联网治理 -----

搜索CAIJINGELAW或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